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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科与计算科学系——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时间:2014-12-23 点击数:

 

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考风考纪,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成都工业学院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学校其他各类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期末(中)考试(含补考、缓考、重修考试)以及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其它各级各类能力、水平测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是指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登记成绩时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作弊或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重修。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各系、学生处、档案室要完整地保管学生处分材料,记过及以上处分材料要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八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处分种类有五种,即: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为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取证、认定机构,学生工作部门为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机构。通报批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中使用自备草稿纸并无视警告而坚持或再次使用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强行进入考场,或未按离场时间强行离开考场的; 

(四)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的;

(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者; 

(二)无视监考人员当面警告,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其他考试相关材料的; 

(三)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因考试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违纪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发现后大声喧哗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通过伪造证书、证明、档案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相关课程成绩的; 

(三)由他人替自己撰写毕业论文或考试类论文的;

(四)强拿、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考试相关材料的; 

(五)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考试相关材料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作弊的;  

(七)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九)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一)以纠缠、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修改成绩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情节恶劣的;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三)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作弊,或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处分之后再次违纪的; 

(十四)其他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三)组织作弊经公安机关查实的; 

(四)两人及以上,在考场内外使用具有通信功能的设备作弊的; 

(五)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之后再次违纪或作弊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不得授予学位;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证书无效,学校收回证书或者予以取消。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违纪或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保存与该学生实施违纪或作弊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收其试卷,暂扣其考试证件和作弊物品。考场两名监考人员应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及过程进行客观描述并签字确认,并要求该学生签字确认。如违纪或作弊学生拒绝签字,监考人员应注明该学生拒绝签字的情况,由两名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考试组织部门应在考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违纪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接到材料并审核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系(部)在收到学生考试违规材料后,负责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与违纪学生谈话,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以上有关材料送学生工作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的必须书面通知违纪学生,原则上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系(部)已核实的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文,并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下发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签收的,可写出情况说明,同时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处分决定可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接到《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后,如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时效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规定见成都工业学院《学生申诉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只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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