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要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在各种奖项的评选中坚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通过注册取得成都工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除特别注明外,适用范围包括本、专科生。
第二章 奖励类别、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 荣誉奖类。
(一)学校奖励项目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先进班集体
1、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年九月评选,颁发奖状及奖品。按专业进行评比,三好学生人数控制在专业人数的2.5%,优秀学生干部控制在专业人数的1.5%。
2、校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定在每年十月进行,颁发奖状及奖品。人数控制在毕业人数的5%。
3、先进班集体每年九月评选,奖金500元/班,并颁发奖状;评选比例控制在系班级数的15%。
(二)省级奖励项目
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由四川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奖学金类。
(一)国家级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学校实行等额评选。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学初启动,学校收到中央划拨的经费后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学校实行等额评选。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学初启动,学校收到中央划拨的经费后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5000元/人/年。
(二)学校奖学金类
1、优秀学生奖学金
每学期评定一次,分甲、乙、丙三个等级,评奖人数控制在全校可参评学生人数的20%以内,并颁发奖金及奖状。
甲等奖学金5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
乙等奖学金3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
丙等奖学金200元/人,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
2、陈毅奖学金
每年九月评定,奖金2000元/年,并颁发奖状。评奖人数控制在全校可参评学生人数的1%。
(三)企业及社会提供的各类奖学金
按企业相关条件要求进行发放,并颁发奖状。
第六条 单项奖。
(一)学术、科技、文体奖
在每年三月申请。在国家级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团队)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省级(含成都市)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团队)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两项奖励,奖金就高不就低。
(二)发明专利奖励
每年三月申请,每获一项专利奖金1000元。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处分,操行成绩在良好以上;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优先;
(五)按总成绩排名先后进行评选,总成绩=德育成绩×30%+智育成绩×60%+体育成绩×10%(德、智、体成绩满分各为100分)。
智育成绩按如下标准进行计算:智育成绩=考核课程总成绩÷考核课程科目数
(六)学生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各系(部)可根据本系实际取消其奖学金参评资格:
1、专科学生二年级、三年级未过计算机一级的;
2、本科学生三、四年级未通过计算机二级;
3、专科学生三年级未通过英语三级的;
4、本科学生三、四年级未通过四级的;
5、有重修科目、补考科目或缓考科目及在评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学生。
评定奖学金,应按上述条件全面衡量,坚持标准,突出实绩,综合评定;评选依据为前一学期学习、表现情况。
第八条 陈毅奖学金。
参评者必须首先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企业及社会提供的各类奖学金。
按企业或社会组织机构要求条件进行评选。
第十条 校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从德智体美各方面综合考核,学习综合成绩须位于同专业、同年级前30%以内,且操行成绩优。
第十一条 校优秀大学毕业生。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处分。
(三)在校期间须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之一荣誉称号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曾两次以上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专业综合排序在前10%。校优秀大学毕业生中的20%可被择优推荐为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
(一)在评选年度中连续两学期班级管理综合考核优秀,全班平均成绩在良好以上。
(二)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标率在85%以上。
(三)校级及校级以上统考或竞赛课程班平均成绩在该系或该专业名列前茅。
(四)无宿管科公布的卫生较差记录。
(五)全班无人受行政记过处分。
各系初评,学生处复审并报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学术、科技、文体奖。
申请者需提供获奖证明,获奖级别原则上参照当年由学校教务处确定的学科竞赛立项的审批定级结果。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奖励。
奖励申请者需提供专利审批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评选条件见《成都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成工院【2012】110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条件见《成都工业学院励志奖学金暂行办法》(成工院【2012】105号)
第十六条 除优秀学生奖学金外,原则上同一名学生不能因同一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程序、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表彰奖励评选机构。
学生表彰奖励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监审处等相关部处共同参与和各学系(部)副书记、辅导员代表组成的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审核。各系(部)相应组建有各系(部)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系(部)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部)评选细则,并在评选前进行公示;各种奖励由个人或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经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审核并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务会批准确定表彰奖励对象。
第十九条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奖励颁发与归档。
奖励获取人自行填写奖励审批表,经相关部门盖章后交由辅导员归入学生档案;获奖证书、奖品由学生处颁发;奖学金由财务处发至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申诉与监督。
学生对奖励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系(部)直接申诉;如系(部)保留原评审结果,申诉人可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如学生处保留原评审结果,申诉人可向校监审处提出申诉,监审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结果。
学生奖励的监督部门为学校监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和省级学生表彰奖励由国家级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要求负责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